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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小調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 年度板小調字第 36 號 聲 請 人 好點子數位創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學文 相 對 人 沅展國際有限公司即沅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沅 訴訟代理人 王建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合約書第 9 條約定:「˙˙若因本合約書涉 訟,乙方與甲方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有業務合約書影本 1 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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