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417號
抗 告 人即
聲 請 人 龍萊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龔文嘉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葉佳昌間給付租車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六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
,查
本件應徵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