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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17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3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晟彬 訴訟代理人 陳宜婷 被   告 歐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欽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元為被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下同)101年2月29日起至101年9 月21日止,分別向原告訂購電線共5筆,其中2筆退貨,被告 應支付其他3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嗣原 告依約定交付品質、數量符合之貨物,並向被告請求給付貨 款,然被告迄今仍拒絕履行,且置之不理,為此,依買賣契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20600元。 三、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 表、存證信函、送貨單、銷貨憑證、合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不到場,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遲不清償,原告自得依前揭 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6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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