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17號
原 告 日進電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趙晟彬
訴訟代理人 陳宜婷
被 告 歐騰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錫欽
上列
當事人間103年度板簡字第117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3年3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下午1時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
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叁拾貳萬零陸佰元為被告
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自民國(下同)101年2月29日起至101年9
月21日止,分別向原告訂購電線共5筆,其中2筆退貨,被告
應支付其他3筆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000000元。
嗣原
告依約定交付品質、數量符合之貨物,並向被告請求給付貨
款,然被告
迄今仍拒絕履行,且置之不理,為此,依
買賣契
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320600元。
三、
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
民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應收帳款明細
表、
存證信函、送貨單、銷貨憑證、合約書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
備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
堪認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本件被告積欠原告貨款遲不清償,原告自得依
前揭
規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
四、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20600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
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李璁潁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