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工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能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鳳玉 訴訟代理人 劉雲松 訴訟代理人 毛永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旭環能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肆拾萬陸仟玖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 肆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仟玖 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 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