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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2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璟呈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湯臣福里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應繳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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