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251號
原 告 璟呈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玉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湯臣福里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
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萬元,應繳
裁判
費1,33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830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及
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