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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上訴人 即 反 訴原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浚洋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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