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上訴人 即
反 訴原告 長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浚洋
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景道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