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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492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會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1492號 原   告 天香食品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聖賢 原   告 張淑娟 訴訟代理人 楊聖賢 上列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周福珊律師 被   告 江金城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492 號給付會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下午 4 時 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淑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楊聖賢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 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 102 年 4 月間成立民間互助會,成員含會首總共 24 名,會期自民國(下同)102 年 4 月 15 日起至104 年 3 月 15 日止,每期會款為 50000 元,會款並應於每 月 20 日前繳清,底標 5000 元,開標日為每月 15 日下 午 7 時,採內標制,原告等人則各參加 1 會。 (二)互助會運作之初始均正常無異,原告等人均遵期交付會款 ,且迄今原告等人仍為該合會之活會會員,詎料被告卻於 103 年 6 月 15 日收受第 15 期會款後,逕稱伊無法續 行該合會進而宣佈倒會,此時原告等人已分別交付被告共 15 期之會款共 750000 元,就被告惡性倒會乙事,原告 等人曾多次去電欲與被告進行會款清償之協商,唯被告除 無還款之誠意外,亦屢屢避而不見,致使原告等人權益嚴 重受損。 (三)按因會首破產、逃匿或有其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 ,會首及已得標會員應給付之各期會款,應於每屆標會期 日平均交付於未得標之會員,但另有約定者,依其約定; 會首就已得標會員依前項規定應給付之各期會款,負連帶 責任;會首或已得標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平均交付於未得 標會員之會款遲延給付,其遲付之數額已達兩期之總額時 ,該未得標會員得請求其給付全部會款,此有民法第 709 條之 9 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之規定可稽。次按連 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 ,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此有民法第 273 條第 1 項規定可稽。因此可知被告因有破產、逃匿或其 他事由致合會不能繼續進行時,被告與互助會之死會會員 應於每屆標會期日將系爭會款平均交付於尚未得標之會員 ,而又因為連帶之債務,因此原告等人自得單對被告請求 清償會款。 (四)綜上所陳,本件被告所召集之互助會既於103年6月15日倒 會而不能繼續進行,且被告身為會首,卻未依前揭規定負 起連帶給付系爭會款之責任,並顯延遲給付且達 2 期以 上之總額,從而原告等人各得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清償會 款 75,000 元,為此,爰依合會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 被告應給付原告張淑娟、天香食品有限公司、楊聖賢等 人各 7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相符之互助會單、會款明細表為 證。被告受合法之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等本於合會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如主 文第一、二、三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2 項第 6 款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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