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56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許孟潔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華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4萬2,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