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7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709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麗娟 訴訟代理人 王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竤祥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