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81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813號 原   告 力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關 被   告 合慶橡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3年11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 戶為由退票,迭經催討無效,為此爰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 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乙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 後,對於背書人、發票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 發票人、背書人及其他支票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4 4條、第85條第1項、第96條第1項、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 示之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 編 │發票│票據│票面│付款│發票日│提示日│ │ 號 │人 │號碼│金額│人 │ │(即利 │ │ │ │ │(新 │ │ │息起算│ │ │ │ │臺幣│ │ │日) │ │ │ │ │) │ │ │ │ ├──┼──┼──┼──┼──┼───┼───┤ │ │合慶│EA44│3773│第一│103年 │103年 │ │ 1 │橡膠│6896│54 │銀行│ 02月 │ 03月 │ │ │企業│4 │元 │中和│ 28日 │ 03日 │ │ │有限│ │ │分行│ │ │ │ │公司│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