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198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可捷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謙 訴訟代理人 吳茂榕律師 複代理人  陳立涵 被   告 文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華 訴訟代理人 黃業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月15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壹仟零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為銷售香皂,於民國102年11月27 日委請訴外人詠程 有限公司(下稱詠程公司)代工製造香皂並透過詠程公司 向原告訂購3入裝禮盒1,000個、2入裝禮盒1,000個及手提 袋1,000 個(下稱系爭禮盒及手提袋),兩造約定總價金 為新臺幣(下同)20萬1,075 元。而原告於被告訂購後, 即打樣送交被告確認樣式、規格,經被告確認無誤完畢, 原告始向工廠下單生產,並於102年12月20 日、同年月25 日全數交貨完畢,被告負責人劉玉華亦於出貨單簽收無訛被告仍遲未給付貨款,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 ,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21萬1,07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稱原告公司交付之系爭2 入裝禮盒,有「包裝無法密 合」及「強力磁鐵吸力不足」之瑕疵,以此主張解除兩造 買賣契約云云被告公司自交貨起並未通知有瑕疵之情 形,被告原先於102年12月25 日時,持「數量錯誤」、 「品名錯誤」等不實事由而拒絕付款,根本未提及瑕疵事 宜,遲至於103年8月8日所函覆之律師函,始首次主張2入 裝禮盒有瑕疵,若真有瑕疵怎會延宕至此時才反應,顯有 疑義。 2.被告於答辯狀中扭曲事實,佯稱原告公司係希望以補丁方 式,強行取得驗收,而於103年4月15日寄送透明貼紙云云 ,惟此乃因被告將系爭2 入裝禮盒寄送中國大陸地區,因 貨運條件與臺灣不同,產生內裝商品散落情事,顯原告 公司產品瑕疵所造成,且被告於締約時,亦未說明需要寄 送中國大陸地區,因而發生商品散落,此為被告與貨運公 司之間的紛爭,豈可歸責由原告負擔;惟被告當時向原告 詢問此情何解,原告遂提議以貼紙加強寄送中國大陸地區 之禮盒,經被告同意,此為好意施惠行為並非瑕疵之修補 ,被告刻意扭曲事實,臨訟攀誣,並不足採。 3.縱系爭2入裝禮盒有瑕疵,其解除契約形成權,已罹於6個 月除斥期間,被告聲稱其已事先解除契約,惟僅空口指稱 ,毫無依憑,並不足採。又就被告103年8月8 日所函覆原 告之律師函及其答辯狀中,通篇未見其針對3 入裝禮盒及 手提袋等兩項商品有任何答辯,此兩項商品亦完全無瑕疵 ,被告主張解除契約,並無理由。準此,兩造間之買賣契 約依然存在,被告公司應給付原告公司貨款。 4.被告一再陳稱系爭商品需強力磁鐵始符契約交付品質,惟 於兩造訂約時,被告並未要求需要使用強力磁鐵,否則, 為何同筆訂單,僅2入裝禮盒要有強力磁鐵,而3入裝禮盒 不用?再者,為何3 入裝禮盒亦未配有強力磁鐵,仍未產 生任何密合問題?可知被告所言非屬實在。事實上,被告 與原告接洽時並未說明系爭2 入裝禮盒會運往中國大陸地 區,亦未強調需使用強力磁鐵,後因中國大陸地區貨運條 件與台灣不同,產生內裝商品散落情事,此顯非原告公司 之商品瑕疵所致,被告據此拒付貨款,實不足採。 二、被告則以:被告確有向原告訂購3入裝禮盒1,000 個、2入裝 禮盒1,000個及手提袋1,000 個,然於原告102年12月20日交 貨後,被告於包裝及驗收時發現系爭2 入裝禮盒有「包裝無 法完全密合」及「強力磁鐵吸力不足」之瑕疵,被告基於友 好原則通知原告重工,原告無故拖延至102年12月23 日始載 回重工,當下被告即告知原告只要不良率高於5%被告即會不 顧情面退貨,並解除兩造間買賣契約,惟原告於102年12 月 25日將2 入裝禮盒送回被告後,被告人員於包裝時仍發現有 「吸力不足」之瑕疵,原告人員雖多次至被告處協調並要求 給付貨款,然被告明確告知品質不良無法驗收付款,請原告 派車載回重工禮盒並解除契約。經多次反覆協調,原告希冀 上開瑕疵由被告加派人力於手工盒上加貼透明貼紙,以加強 禮盒密合度,是於103年4月15日寄來一疊透明貼紙,希以補 丁方式,強行取得驗收,此證原告並未改善上開貨品之重大 瑕疵,致被告受到無法如期出貨之損害。而原告之手工皂禮 盒為高價位商品,經專業手工皂製造商詠程公司及專業手工 盒製造商即原告,所製造的手工皂禮盒卻仍發生尺寸不合及 強力磁鐵吸力不足之瑕疵,已失去當初設計之本意,被告為 維權益,已於103年8月8 日委請律師代為發函解除兩造間之 契約關係,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自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102年11月27 日向被告訂購3入裝禮盒1,000 個、2入裝禮盒1,000個及手提袋1,000 個,總價金為20萬1, 075 元,被告並已全數交貨完畢等節,業據其提出估價單乙 紙、出貨單3 紙等件影本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信為 真實。至原告復主張被告應給付上開貨款,則為被告所否認 ,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是本件之爭點為:(一)被告委託 原告製作系爭禮盒、手提袋之法律關係為何?(二)系爭禮 盒及手提袋有無瑕疵?被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茲分述如下 : (一)被告委託原告製作系爭禮盒、手提袋之法律關係為何? 1.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稱買賣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 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稱「製 造物供給契約」(作成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或買 賣承攬)者,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 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謂,契約之性質 ,究係買賣,抑屬承攬?自以依當事人之意思而為解釋, 以資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勞務之給 付),用承攬之規定;側重於財產權之移轉者,適用買 賣之規定,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認為承攬與買 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最高 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被告委託原告製作系爭禮盒及手提袋,係由原告及詠 程公司負責設計,後原告負責打樣,經被告確認無誤後 ,原告再下單廠商生產,生產完畢後原告復將貨品送交被 告及被告指定之詠程公司等節,業經兩造於10年12月11日 庭期陳述稽詳。是本件除生產材料由原告供給,並於製作 完成再交付被告及被告指示之人,係為財產權之移轉外; 原告亦係受原告之委託就系爭禮盒及手提袋設計、打樣, 以符被告要求之規格,則兩造之意思究係重在工作之完成 (勞務之給付)或財產權之移轉,尚難分軒輊,應認為本 件係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先予敘明。 (二)系爭禮盒有無瑕疵?被告解除契約有無理由?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 前條第1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3項之規定拒 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 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 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 條 第1項、第494條亦分別定有明文。又承攬人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乃屬法定無過失責任,且因民法就承攬人工作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另訂有相關明文,應優適用,未規定者始能 準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480號判決要 旨參照) 2.本件被告辯稱系爭2 入裝禮盒,有強力磁鐵吸力不足之瑕 疵,因原告屢未修補,被告業已解除契約等節,惟此為原 告所否認,且經本院於103年12月11日當庭勘驗系爭2入裝 禮盒,其顯示:被告所提出之2 入裝禮盒,盒內放入兩塊 香皂,當盒蓋與盒身覆蓋時,手持底部,無論騰空傾倒倒 置、抑或斜放,盒蓋與盒身尚未有脫離情況,仍為密閉等 情,可知並無被告所稱吸力不足之情事;又被告於本院審 理中亦自承「(法官問:如何證明約定要強力磁鐵?)被 告:當初在請詠程科技公司幫我們設計的時候,有跟他們 說磁鐵吸力要足,貨要去大陸,才設計此盒身」,是即難 認兩造就系爭2 入裝禮盒有需裝設強力磁鐵之約定。是既 該盒蓋藉磁鐵與盒身吸附時,無論倒置、斜放,盒蓋均與 盒身閉合,係足符消費者之需求,自難認有何瑕疵,被告 上開所辯,自屬無據。 3.至被告於104年1月15 日庭期復稱系爭3入裝禮盒亦有吸力 不足之瑕疵云云,惟經本院當庭勘驗被告所提之3 入裝禮 盒,亦顯示:禮盒之盒蓋一邊與盒身相連,另一邊則以二 個磁鐵吸附以利覆蓋盒身,而盒身打開時,倘放入兩塊香 皂,翻倒時香皂仍會嵌於盒內之孔洞,又將盒蓋與盒身覆 蓋後,並將盒身完全倒置或斜放,盒內物品均未掉出,仍 為完全覆蓋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是亦難認有何吸力不 足之情事;另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表示手提袋部分未有任何 瑕疵,故本件原告依約交付之系爭禮盒及手提袋既查無何 瑕疵存在,則被告稱業於103年8月8 日以物之瑕疵為由終 止兩造間契約關係,自不合法,是被告前開辯解,即屬無 據無足採信。 四、綜上,原告既已全數交付系爭禮盒及手提袋予被告,且查無 任何瑕疵,則被告終止兩造間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係自 屬無據。從而,原告基於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貨款21萬1,07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年10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允。 五、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六、本判決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