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3年度板簡字第2031號
原 告 誌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汪弘韶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俊翰律師
被 告 平哲消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立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肆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
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金額共計新臺
幣(下同)340萬之支票3 紙,
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
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
退票,
迭經催討無效。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4
0 萬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先前所提出之書狀陳述
略
以:
兩造間係為工程
承攬關係,實為原告應支付追加工程款
項計900 萬元,
惟因原告無法即時支付追加之工程款項,故
同意借支340 萬元以支付部分工程款,並要求被告開立同等
值支票3 張做為雙方互信之依據,惟被告
迄未收受原告追加
之工程款項等語,資為
抗辯。
四、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 紙支票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被
告固不爭執其有簽發如附表所示之3 紙支票之事實,惟以前
開情詞置辯。按票據
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
義務,悉依票上
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
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執
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原因關係存在
與否,本不負
舉
證責任。雖於直接前後手之際,票據
債務人以自己與執票人
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3條規定觀之,
尚非法所不許,惟仍應先由票據債務人就該抗辯事由負舉證
之責任。必待為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
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
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
適用各該
法律關係之舉證責
任分配原則。
系爭支票已將應記載之事項載明,完成發票行
為,被
上訴人係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即得行使票據上之權利
,
上訴人自應就阻礙被上訴人行使票據權利之事由,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簡上字第6 號、98年度台簡上字
第17號、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14號
裁判意旨
參照)。查被告
雖為前開抗辯,惟並未舉證
以實其說,已難遽予採信,且其
既謂原告同意「借支」340 萬元,其遂簽立如附表同等值之
支票3 紙等語,則系爭支票之原因關係,要
難謂與兩造間之
承攬契約有何關涉,是被告前開抗辯,自不足採。則被告既
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依支票文義擔保付款,則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支付系爭支票之票款責任,自屬可採。
五、末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
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
權;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
第144 條
準用第85條第1 項、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
,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 項之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並所提證據、攻擊
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認均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
不予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6 款適用
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
,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即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附表:(單位:元/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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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面金額 │
發 票 日 │ 提 示 日 │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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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000元 │103 年8 月│103 年9 月│KD0000000 │
│ │ │25日 │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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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000,000元 │103 年8 月│103 年9 月│KD0000000 │
│ │ │28 日 │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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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400,000元 │103 年9 月│103 年9 月│KD0000000 │
│ │ │20 日 │2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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