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原 告 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長賸
訴訟代理人 闕壯志
被 告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坤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月15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下午4時
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
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捌拾元為原
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下同)103 年6 月24日、103
年6 月27日委託原告託運進出口貨物,由臺灣出口空運至杜
拜(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及巴黎,且皆經被告公司指定之受
貨人受領完畢。
詎原告依約向被告被告公司請款時,被告竟
拒絕付款。按被告公司為
系爭貨物之託運人,原告既已依約
完成貨物之運送,依
民法第660 條第2 項
準用民法第582 條
之規定,被告公司即負有支付運費予原告之義務,
惟被告
迄
今尚積欠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運費未予給付,致原告
受有如上述之損失,原告自得向被告請求給付116180元及自
支付命令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
此爰依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等情,
業據提出被告公司帳單明細表、客戶的INVOICE/PACK
ING LIST、空運出口提單等件影本為證。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依運送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