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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2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211號 上 訴 人 晉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坤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現代聯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壹 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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