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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飛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絜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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