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49號
上 訴 人 飛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絜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志鵬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壹萬捌仟壹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
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