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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5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楊婷雅 被   告 道明國際殯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偉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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