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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力創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美雲 訴訟代理人 呂佩芬       陳瑩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盛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 壹萬玖仟陸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叁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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