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77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漢禧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20
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0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