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萬9,436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萬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