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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5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傳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政旺消防設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5萬9,43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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