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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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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6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40號 原   告 偉利水電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有強 送達代收人 劉淑芬 被   告 潘阿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 號11樓之 5 」,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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