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被 告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之特別代理人蔡鄭秀惠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
十四條規定之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
明;如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八條定有
明文。
二、
經查,蔡尚華原為被告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
人,於民國(下同)103年5月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
可稽,至本院訴訟終結後
迄今仍未選任新法定代理人
,是
相對人於本件訴訟程序中無法定代理人為訴訟行為,自
有為被告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復經本院裁定選任蔡鄭秀
惠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