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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686號 原   告 自然本味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美芳 訴訟代理人 蕭桂芬 被   告 紅菓林生活物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訴訟代理人 鄭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 十九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內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 蔡尚華」之記載應更正 為「特別代理人 蔡鄭秀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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