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738號
原 告 王仕勳
訴訟
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
被 告 寰天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七斗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私法人之
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所在地
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法總事
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之總事
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
拘束起訴
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參最高法院18年上
字第1720號判例)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地係在高雄市○○區○○路○○號5樓,
此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為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