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866號
原 告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國亨
訴訟代理人 陳芝穎
被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
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866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4 日
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6 月18日下午1 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
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2, 0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查被告公司承包訴外人新北市三峽區五寮國小(
下稱五寮國小)校舍屋頂防水隔熱工程,因工程需要而向原
告公司訂購雨水回收系統設備一批,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
兩造並約定以匯入原告名下位於臺南市第一銀
行運河分行之帳戶內為
本案之付款屨約方式,此有原告開立
之報價單且經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4 月3O日簽名回傳
及公司大小章用印
可證;被告於5 月2 日給付訂金即52200
元,並由原告開立發票後,原告隨即於隔日立即出皆至五寮
國小工程現地並由被告簽收無誤,此有出貨單可證;
惟迄今
尚欠尾款共122000元分文未付。原告並已於101 年9 月4 日
寄發
存證信函請求給付餘款,惟被告仍置若罔聞。爰依
買賣
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22000 元 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發票
、簽貨單、存證信函、新北市三峽區五寮國小函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堪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2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
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