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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866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板簡字第866號 原   告 活水泉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亨 訴訟代理人 陳芝穎 被   告 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上列當事人間103 年度板簡字第866 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103 年6 月18日下午1 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22, 000元及自民國103年5月 13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原告主張:查被告公司承包訴外人新北市三峽區五寮國小( 下稱五寮國小)校舍屋頂防水隔熱工程,因工程需要而向原 告公司訂購雨水回收系統設備一批,總價金為新臺幣(下同 )000000元,兩造並約定以匯入原告名下位於臺南市第一銀 行運河分行之帳戶內為本案之付款屨約方式,此有原告開立 之報價單且經被告於民國(下同)101 年4 月3O日簽名回傳 及公司大小章用印可證;被告於5 月2 日給付訂金即52200 元,並由原告開立發票後,原告隨即於隔日立即出皆至五寮 國小工程現地並由被告簽收無誤,此有出貨單可證;今 尚欠尾款共122000元分文未付。原告並已於101 年9 月4 日 寄發存證信函請求給付餘款,惟被告仍置若罔聞。爰依買賣 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2200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 %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報價單、發票 、簽貨單、存證信函、新北市三峽區五寮國小函等件影本為 證。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認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四、從而,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22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3 年5 月1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至第4 項訴訟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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