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4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馮余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品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8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