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興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昌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
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達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哲
上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興絨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柒拾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
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反訴原告之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