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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字第 9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98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興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昌哲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反訴被告即 原   告 達穎針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書哲 上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興絨國際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反訴 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柒拾萬貳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 仟柒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 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 0段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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