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韋江達
訴訟
代理人 楊雪惠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
律師
相 對 人 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雄
訴訟代理人 黃思衡
上列
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離職證明書
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
被告無資力
,有原告提出之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覆議審查
表附卷
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