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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救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號 聲 請 人 韋江達 訴訟代理人 楊雪惠 訴訟代理人 董惠平律師 相 對 人 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秀雄 訴訟代理人 黃思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春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離職證明書 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離職證明書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之望,經本院調查被告無資力 ,有原告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覆議審查 表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 許,依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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