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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救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18號 聲 請 人 盧玉雲 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律師 相 對 人 章揚印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3 年度板勞簡 字第3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09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 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 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103 年度板勞簡字第38號),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 表、審查表、新北市新莊區社會福利中低收入戶資格證明等 資料以釋明,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 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 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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