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遲美苓
訴訟
代理人 方正儒
律師
相 對 人 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暹伃
相 對 人 林清是即多多彩券行
吳承哲即天意彩券行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國瑞 住新北市○○區○○○道○段○號9樓之5
上列
聲請人與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
惟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