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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救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救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遲美苓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相 對 人 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暹伃 相 對 人 林清是即多多彩券行       吳承哲即天意彩券行 上三人共同 代 理 人 李國瑞  住新北市○○區○○○道○段○號9樓之5 上列聲請人與未來娛樂科技城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且顯無勝訴之望者,依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此 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 ,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 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之主張為真實,及非顯無勝訴之望, 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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