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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板簡調字第 2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調字第285號 聲 請 人 大金特殊膠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珮琪 相 對 人 袋王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 3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公司主營業所係在新北市○○區○○路○○○號, 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 405條第3項準用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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