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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司板小調字第 13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陳清雅 相 對 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宜蘭縣○○鄉○○村 ○○路 ○○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05 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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