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司板小調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陳清雅
相 對 人 五鳳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清波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
文。
二、
經查,本件相對人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宜蘭縣○○鄉○○村
○○路 ○○ 號,依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條第 2 項及第 405
條第 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