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他字第18號
聲 請 人 張蓁穎
相 對 人 英資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俊銘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業經
終局判決確定,本院
依職權確定徵收
訴訟費用額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向本院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
理 由
一、
按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經
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由
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2日以104年度板救字第10號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本件
嗣經本院以104年度板勞簡字第8號判決聲請
人全部勝訴,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確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
用額,即本件訴訟救助暫免繳交之第一審訴訟費用2,980元
。依
上開規定,應由相對人向本院繳納。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