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素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