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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勞小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2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魏素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4年9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5,2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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