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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勞小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育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氏翠紅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武氏翠紅本國(越南)住、居所(被告武氏翠紅已於民   國104年11月11日遭遣返回越南),並提出民事起訴狀譯本   (越南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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