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勞小字第40號
原 告 育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金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武氏翠紅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武氏翠紅本國(越南)住、
居所(被告武氏翠紅已於民
國104年11月11日遭遣返回越南),並提出民事
起訴狀譯本
(越南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