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厚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地一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1,130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