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
原 告 王詠豐
被 告 偉吉開發農貿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忠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佑
上列
當事人間104年度板勞簡字第6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民
國105年5月10日
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下午4時30
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
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喻森蕾
朗讀
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
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1日起任職於被告
公司,於104年5月6日因執行工作意外受傷,以至無法正常
工作,需在家休養2月。被告本應負擔原告因工傷之醫藥費
及無法工作之薪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
詎料被告自104年7月15日
迄同年9月15日止,未支付原告
薪資,計新台幣(下同)3萬7千元,且未支付前開
期間之勞
保及健保費,計6600元。又因工傷所生之醫藥費,計26550
元,被告亦未支付。
上開金額共計為107150元。原告前曾告
知被告所應支付金額,
惟被告回答因需人手遞補原告位置無
法再另行支付原告薪資,為此,
爰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7550元及自
起訴狀繕
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等情
,被告則辯以:被告公司已支付原告約11萬多元。7月15日
迄同年9月15日部分都已經支付
云云。
二、
經查:
(一)經查:
兩造業於104年7月15日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
會成立調解:1.勞資雙方同意就職業災害工資補償(104
年5月6日至104年7月15日)及勞工退休金提繳
損害賠償(
104年4月1日至104年6月30日期間)爭議事項分別以新台
幣50345元及5940元整達成和解;資方應於民國104年8月5
日前將前述和解金額總計新台幣56285元匯入勞方指定帳
戶(永豐銀行永康分行,帳號...,戶名:王詠豐)。
2.勞方同意配合資方就職業災害之傷勢擇期前往具公信力
之醫療機構作最後明確之職能鑑定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
之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乙紙在卷
可稽(原證3)。
是依上開約定原告自不得再有任何請求。
(二)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10755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尚非正當,應予駁回。
三、
本件判決基礎俱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
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
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