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051號
原 告 正通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明來
訴訟代理人 簡聖豪
被 告 林南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陸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