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3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339號 原   告 成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玉鈴 訴訟代理人 朱金富 被   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富 訴訟代理人 林信良       林可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四年 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伍仟伍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承包中研苑C 棟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 亟需粗工及打石工若干名,乃於民國103 年11月24日至104 年1 月15日經由訴外人即系爭工程現場工地主任王聖傑向原 告叫工,前揭期間原告於103 年11月份共派遣14名粗工及3 名技術工即打石工,12月份則派遣粗工20人,另加班2 小時 ,104 年1 月份則派遣18名粗工及2 名技術工,粗工工資每 天新臺幣(下同)1,500 元計,加班則為每小時250 元,技 術工每天2,500 元,本件原告共派遣52名粗工及5 名技術工 ,另加班2 小時,故原告得請求之派遣工資合計共9 萬5,55 0 元【計算式:1,500 元52人+2,500 元5 人+250  2 小時=91,000元,含稅為91,000(1 +5 %)=95,550 元】等情。被告則以其係業主並非施工廠商,相關工程均由 其發包給施工廠商,被告並未與原告簽訂任何契約。系爭工 程泥作貼磚及木工統包工程,係由原告發包給玄丞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玄丞公司),原告係由玄丞公司委派至現場施工 ,與被告無關,且王聖傑亦非工地主任等語置辯。 二、經查,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派工,計有派遣工資9 萬5,550 元未收乙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工程現場照片、估價單、發票 、承攬報酬明細表為證,自堪信為真實。就王聖傑有無權限 委派原告至現場施工乙節,證人王聖傑到庭證稱:因為玄丞 公司沒有來清理,所以就由我來叫工,我有跟公司講,後續 有一些點工的負擔由公司扣玄丞公司的工程款來負擔,我是 跟公司的老闆講而已,有無同意不曉得;嗣又證稱:有跟公 司報備,但是公司認為點工的部分認知是按照跟玄丞公司的 合約內容,應該由玄丞公司去負擔。當初為了達成公司的進 度,所以沒有辦法,只好請原告先清理等語,可見被告確實 未明確同意由王聖傑逕行委派原告施工。惟證人王聖傑亦證 稱:我有在中研苑C 棟的新建工程現場監工,103 年11月之 後因為玄丞公司有一些缺失,都沒有叫工來處理,我直接跟 原告叫工,後續就從被告給付玄丞公司的工程款扣除給原告 ,這段期間點工單是由我簽名,名片係因當時名片不夠,所 以把主任陳仟龍劃掉寫上自己的名字,系爭工程之工地除了 我,沒有其他工地主任等語,而王聖傑係受被告指揮,且由 被告派至系爭工程現場監工乙節,亦為被告當庭所自認(見 板小卷第23頁反面),是王聖傑既係由被告指派至現場負責 監工,且期間長達數月,並提出印有被告名義之名片,自足 以使原告信賴其為有代理權之人,是本件堪認被告有以自己 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王聖傑,對於原告自應負授權人之 責任。從而,原告依表見代理及委任關係,請求被告給付9 萬5,5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4 年5 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