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3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亞吉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叁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