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逸倫 被   告 綠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衣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