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13號
原 告 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逸倫
被 告 綠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衣紋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電話費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
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叁佰伍
拾柒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
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
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