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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43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威銘 訴訟代理人 李月娟 被   告 王晟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8,084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通盈貨運貨物簽收單、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8,084元,及自10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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