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39號
原 告 旗標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施威銘
訴訟代理人 李月娟
被 告 王晟宇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9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零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
要旨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積欠貨款為新臺幣(下同)8,084元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出貨單、通盈貨運貨物簽收單、收據等件影本為證,
而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
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
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
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
兩造間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原告8,084元,及自10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