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4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上列原告與
被告員進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1萬2,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