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嘉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簡永源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美玲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
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