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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嘉佳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永源 訴訟代理人 金成威 被   告 黃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29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蕭志潭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於民國103年6月13日20 時31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3段與民治街口時,遭 被告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因未依號誌指示行駛 之過失,而撞擊系爭車輛,該車因而受損,經送修支出修理 費用9,700元(均工資),又系爭車輛為營業車,花2天修理 ,每日受有營業損失1,486元,共受損2,972元(計算式:1, 486×2=2,972),總計原告受損金額為12,672元,應由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事實。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事發當時因精神不 佳而沒注意交通號誌,因而闖紅燈發生車禍,事後有聲請調 解,經調解委員建議給5,000元,再包2,000元之紅包,但原 告不接受,另原告沒錢賠償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系爭車輛因被告過失撞損之事實,業據其提 出當事人登記聯單、車損照片、估價單、台北市計程車客運 商業同業公會函、行照、駕照、初步分析研判表、收據為證 ,且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調取本 件車禍資料(含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圖、車損照 片等)核閱屬實。而被告就其對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具有過 失乙節,並不爭執,惟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 (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另按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 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 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213條第1項 、第3項復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於肇事責任不爭執,據 此可知,原告所有系爭車輛既因被告之過失而毀損,被告 即負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前揭侵權行 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洵屬正當。 (二)茲就原告請求之項目及金額審酌如下: 1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部分:原告主張共支出修理費用9,70 0元(均工資)部分,業已提出欣慶汽車有限公司估價 單、收據等為證,查系爭車輛係102年8月(推定為8月 15日)出廠,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3年6月13 日因車禍受損時止,已出廠使用9月又28日,未滿1月以 1月計,為10月。本院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運輸業用客車 (含營業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依定率遞減法每 年折舊千分之438計算,惟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部分,均 為工資,無折舊問題,則原告得請求賠償之修理費用共 為9,700元。 2系爭車輛營業損失部分:本件原告主張事故發生後,因 系爭車輛為營業車,花2天修理,每日受有營業損失1,4 86元,共受損2,972 元(計算式:1,486 ×2 =2,972 )部分,業據提出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函1 件及欣慶有限公司出具之修車證明書為證,是原告請求 修車2天所受之營業損失應為2,972元(計算式:1, 486 ×2=2,972元),亦屬有據。 3以上合計,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12,672元(計 算式:9,700+2,972 =12,672元)。 4至於被告所辯無錢賠償乙節,因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 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最高法院19年 上字第173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尚 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2,6 72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250元(含裁判費1,000元 、公示送達費用25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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