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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68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承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承秉 被   告 宏幸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為GM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萬2,800元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本票),詎屆期於 104年3月10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之理由退 票。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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