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684號
原 告 承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承秉
被 告 宏幸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定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6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
要旨
原告主張其
持有被告於民國104年3月10日簽發,以板信商業銀行
板橋分行為付款人,票據號碼為GM0000000號,票面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萬2,800元之支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
詎屆期於
104年3月10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之理由
退
票。為此,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
紙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
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
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被告本於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