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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及被告起訴時 法定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按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 ,亦應隨時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 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 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及被告均為法人,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原 告公司及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及被告起訴時之法 定代理權顯有欠缺,於法不合。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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