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
起訴狀上原告及
被告起訴時
法定
代理權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
訴訟能力,未由法定
代理人合法
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4款定有
明文。又按法人或
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應經
法定代理人
合法代理,而法定代理權之有無,係為訴訟之合法要件,不
問訴訟程度如何,法院應
依職權調查,雖當事人間無爭執者
,亦應隨時
予以調查,且法定代理權之欠缺,亦不能因當事
人間無爭執而視為已補正(最高法院26年鄂上字第41號判例
參照)。
二、查
本件原告及被告均為法人,
惟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原
告公司及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原告及被告起訴時之法
定代理權
顯有欠缺,
於法不合。是本院自應定期間命原告補
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第49條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