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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8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38號 原   告 欣田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修 被   告 菩卉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婧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柒紙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為關係企業且 兩間公司負責人皆為楊明修,因公司帳務關係,欣田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統一委原告開立支票付款給予廠商,並簽有委託 證明書以茲證明。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1月10 日與被告簽立停車位租賃契約書,委託被告提供基隆市○○ 區○○○路旁停車場之半拖車停車位三位,約定價款為每個 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租賃期間自104年1月10 日起至105年1月9日止,原告並已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 ,付清價款。但因被告與地主產生租賃糾紛,導致地主張貼 公告必須關閉停車場,造成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無法使用 承租之停車位,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多次請求被告出面與 地主協調,但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欣田通運股有限公司已 依法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解除契約,並有存證信郵件收件回 執可證明被告已經收到欣田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寄出之存證信 函,並且被告也於104年5月21日以簡訊回應表明會於104年6 月10日前退還押金與未到期之支票,足以證明被告已經收到 存證信函亦同意合約終止,被告於契約終止後依約應予返還 ,此亦為法所當然,今被告於受通知後並未置理。為此, 爰依契約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 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其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 執字第346號強制執行命令、廠商帳款委託支付證明書、停 車位租賃契約書、支票、公告、存證信函及回執、簡訊通訊 紀錄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 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原 告之主張,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爰依契約 終止後回復原狀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將如附表所 示之支票7紙返還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 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黃炎煌 附表: ┌──┬───┬────┬───┬─────┬─────┐ │編號│發票人│ 發票日 │票據號│ 付款人 │ 金額 │ │ │ │ │碼 │ │(新臺幣)│ ├──┼───┼────┼───┼─────┼─────┤ │ 1 │欣田交│104.6.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28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2 │欣田交│104.7.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29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3 │欣田交│104.8.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30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4 │欣田交│104.9.10│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 │731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5 │欣田交│104.10.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2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6 │欣田交│104.11.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3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 7 │欣田交│104.12.1│LA1178│國泰世華商│12000 元 │ │ │通有限│0 │734 │業銀行新店│ │ │ │公司 │ │ │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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