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東雄
被 告 傅齡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6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以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
下同)10,800元,向原告購買幼教叢書1 套,雙方約定扣除頭期
款900 元後之餘款分11期,應自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4 年11月
25日止,
按月繳納900 元,至付清為止;
詎被告自第2 期起即未
再繳款,依分期付款合約書第2 條約定即已喪失繼續分期付款之
權利,原告即可請求其1 次付清餘欠之貨款9,000 元等事實,
業
據提出分期付款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
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
款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