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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899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899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東雄 被   告 傅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元。 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以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 下同)10,800元,向原告購買幼教叢書1 套,雙方約定扣除頭期 款900 元後之餘款分11期,應自104 年1 月25日起至104 年11月 25日止,按月繳納900 元,至付清為止;詎被告自第2 期起即未 再繳款,依分期付款合約書第2 條約定即已喪失繼續分期付款之 權利,原告即可請求其1 次付清餘欠之貨款9,000 元等事實,業 據提出分期付款合約書及統一發票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分期付 款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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