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日晟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7日
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其
持有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所簽發,票號KD00000
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支票1紙,
詎屆期提
示,因存款不足而遭
退票,為此,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
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乙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
期日受
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
自認,自
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000元及提示日即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