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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191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小字第1917號 原   告 日晟空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娟 被   告 信傑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錦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 由 要 旨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所簽發,票號KD00000 00號,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之支票1紙,屆期提 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判 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影本乙紙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 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30 ,000元及提示日即10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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