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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4 年度板小字第 2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128號 原   告 樓芷涵 被   告 邑泰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益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 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應以書 狀敘明請求被告給付多少金額,或為何種行為,及各請求之請求 權基礎,如有證據補充,請一併攜帶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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